
时间:2020-01-08 15:11:12 信息来源: 信息时报 图片来自网络 点击:2024
普通中小学“掐尖”怎么治?
广州市再出招!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管理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即主办方),对主办方提出了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了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依据的文件要求,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明确了申请时间、受理单位、审核流程、公布渠道等。
与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一致,明确了广州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据悉,《管理办法》在总则、申报与认定、组织要求与日常监管等方面与《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基〔2019〕16号)确定的机制基本保持一致,同时,结合广州实际,明确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要求。
另外,《管理办法》明确,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广州市教育局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广州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参赛单位均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Copyright © 2006-2023 广东电视台现代教育频道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821号 粤ICP备12039941号-1
广东广播电视台现代教育频道-有线电视省网16 市网45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广播电视台现代教育频道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 广东广播中心大厦 T801~T805
联系电话:020-26186613/020-26186637